近年都更改建熱絡,若繼承取得的合建分屋想要出售,房屋持有期間怎麼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若繼承父母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屋,只要符合自地自建、合建分屋、都更或危老重建等條件的房屋,房屋持有期間可以併計父母持有土地的時間,進而影響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如果房屋是被繼承人或遺贈人自地自建,或是拿自己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也包括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更、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則可以進一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土地持有期間。
舉例來說,小美的父親在2016年2月15日買下土地,之後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並在2024年登記取得分配的房屋。到了2025年5月7日,小美繼承了這間房屋及坐落基地,並在2026年4月20日出售。
這筆房地因為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因此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因土地持有期間可以接續計算父親從2016年2月開始的持有期間,到2026年4月出售時已超過10年。
至於房屋,雖然父親是在2024年合建分屋後才取得,但因為屬於合建分屋,房屋持有期間可以從父親2016年2月15日取得合建土地時開始計算,到2026年4月出售時同樣超過10年。
因此,小美出售這筆繼承取得的合建分屋房地時,土地及房屋的持有期間都超過10年,房地合一稅均適用15%稅率計算。
自由地產2026/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