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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2026-08-24 | 人氣:32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迎來3大變革,包括生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改由受贈人負擔相關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放寬,以及取消遺產稅分期繳納30萬元門檻。資誠分析,新制可望解決過去財產由一人拿、稅卻由其他繼承人一起繳的不公平現象。

依現行規定,被繼承人若在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這些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過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這部分遺產稅應由誰負擔,因此可能出現財產由配偶取得,相關稅款卻由其他子女共同負擔的情況。

此外,過去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取得的贈與,一方面被視為遺產課稅,另一方面卻無法納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造成權益落差。憲法法庭2024年已就相關規定作成違憲判決,立法院則於今年8月21日三讀通過修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李南漢表示,此次修法第一大重點,就是確立誰拿財產、誰負擔稅款,未來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所產生的遺產稅,將由受贈人擔任納稅義務人,並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分別計算、開單課稅,不再讓其他繼承人一起承擔。

即使受贈人後來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本來就不是法定繼承人,只要曾取得這類生前贈與財產,稽徵機關仍應直接向受贈人課徵相對應的稅款。

第二大改變則是強化配偶保障。修法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納入計算,因此可能提高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進一步降低遺產稅負。

李南漢舉例,假設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仍有7,000萬元婚後財產,死亡前2年內另曾贈與配偶3,000萬元,配偶本身沒有其他財產,兩人育有2名成年子女。無論修法前後,這3,000萬元都會被視為遺產,因此遺產總額同樣為1億元。

但在舊制下,這筆3,000萬元生前贈與無法納入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因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3,500萬元;新制則可將3,000萬元一起計入,扣除額因此提高至5,000萬元,增加1,500萬元,課稅遺產淨額也隨之下降。

稅款負擔方式也會改變。舊制原則上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遺產稅,新制下,配偶取得的3,000萬元占1億元遺產總額30%,因此與這筆生前贈與相對應的30%遺產稅,將由配偶自行負擔;剩餘70%的遺產稅,再由繼承人就實際遺產部分共同負擔。

第三大修法重點則是放寬繳稅方式。現行規定應納稅額須達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修法後將取消這項門檻,不論應納稅額多少,都可以依法申請分期。

至於直接拿被繼承人留下的存款繳遺產稅,程序也將簡化。過去往往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未來只要「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同意者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即可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稅,避免因少數繼承人反對而錯過繳稅期限。

不過,如果受贈人希望直接拿遺產抵繳自己應負擔的「擬制遺產」稅額,為避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仍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李南漢指出,這次《遺贈稅法》修正除了回應憲法法庭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也讓遺產稅負擔更貼近實際取得財產的情況,同時簡化繳稅程序,有助降低繼承人之間因稅負分配產生的爭議。

他也提醒,有財富傳承需求的家庭,雖然新制增加申報及分期繳納的彈性,但每個家庭的財產結構、贈與安排及繼承關係不同,實際稅負仍須個別計算,進行傳承及稅務規畫前,仍應依自身情況評估。

經濟日報202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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