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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預售屋交易成交價額認定

讓與預售屋(含紅單)權利交易之成交價額(收入),應按讓與該權利價額(即受讓人應支付予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案例說明】

老王111年2月5日與A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共1,000萬元。老王依約支付簽約款計200萬元,嗣於112年8月9日與受讓人小楊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小楊應支付老王230萬元,嗣後由小楊依工程期支付餘款800萬元予A建商。
老王預售屋交易

  • 取得日:111年2月5日 (與A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 交易日:112年8月9日 (與小楊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
  • 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 (取得日至交易日止)
  • 成交價額(收入):230萬元
  • 成本: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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