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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預售屋持有至成屋出售持有期間之計算

預售屋交屋後再出售成屋,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核發使用執照日(興建完成即登記予買受人)或移轉所有權登記日(興建完成登記予建商再過戶予買受人)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

【案例】

小徐於107年12月1日與建商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該屋於109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續並在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產,計算應繳納的房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小徐於109年10月1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109年8月1日出售時,依規定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持有期間計算,以房屋、土地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計簽訂預售屋的期間,因此陳小姐今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產,持有期間應為1年10個月(109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1日),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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