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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預售屋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認定

預售屋(含紅單)交易

  • 取得日之認定:以訂定買賣契約日或簽訂紅單日為準。
  • 交易日之認定:以讓與人與受讓人訂定買賣契約日為準。
  • 持有期間之計算:以取得日起計算至交易日止。

 

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2.0上路,
個人#預售屋 交易已納入 #房地合一 課稅範圍。
國稅局溫馨小提醒~

  1. 預售屋收入認定,出售人簽訂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成交價額,在出售時尚未支付全部價款,因此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成交價額以實際收取價金部分當作收入。
  2. 成本以實際支付部分為主。
  3. 費用申報若採未提示交易時之憑證,其成交價額系以預售屋收入3%計算費用,注意非轉讓合約總價。
  4. 個人轉讓預售屋,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可加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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