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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預售屋交易

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三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5 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紅單)讓與第三人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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