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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特定股權交易案例說明

A公司108年9月1日以2,000萬元購買B公司30%股份,110年10月1日再以6,000萬元購買其餘70%股份,於111年2月27日以9,000萬元出售B公司90%股份,B公司股權價值100%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假設無其他交易成本及費用,成本採加權平均法計算)。

股份交易之課稅所得計算:
(一)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比率超過50%,且B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構成,該筆股份交易應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稅規定。
(二)111年2月27日出售90%股份,採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屬108年9月1日取得30%股份,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其餘60%股份為110年10月1日取得,持有期間2年內,適用稅率45%,其課稅所得分別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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