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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2026-10-22 | 人氣:15

遺贈稅法「大老婆條款」不只管到元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修法之後,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須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負擔一定程度稅負。

舉例來說,像是爺爺去世前贈與孫子(第三代)財產,過世後須併入遺產課稅,而在修法前,稅款由子女(第二代)承擔,容易引發家庭爭議,修法後,取得財產的孫子,也應按比率負擔一定稅額。

台北國稅局指出,總統今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贈稅法部分條文,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增訂受贈人的納稅義務,明確區分受贈人與繼承人應負擔的稅額,以維護租稅公平。

所謂「特定親屬」,包括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的配偶,如弟媳、女婿等。

國稅局說明,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上述親屬的財產,原本就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並非此次修法才納入課稅,這項規定主要目的是避免民眾透過生前贈與規劃,來規避遺產稅。

針對被外界稱為「大老婆條款」之修法,國稅局指出,此次重點在於稅款由誰負擔,修法前,併計後的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負擔,可能出現親屬在被繼承人生前二年受贈財產,被繼承人死後,該親屬卻一毛遺產稅都不用付的情況。

事實上,大老婆條款並非針對大老婆,而是特定親屬都適用。國稅局舉例,阿章(化名)過世後留下小明、小美兩名子女,生前兩年內曾贈與小美的兒子、也就是長孫阿強200萬元,另留下其他遺產3,800萬元,合計遺產總額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200萬元。

修法前,這筆200萬元遺產稅,由繼承人、即子女小明、小美共同負擔,取得贈與的長孫阿強不必負擔;修法後,阿強受贈200萬元,占遺產總額4,000萬元的5%,因此須負擔全案稅額的5%,也就是10萬元;其餘190萬元,則由小明、小美共同負擔。

國稅局提醒,修法是重新劃分受贈人與繼承人的納稅責任,並非另加徵一筆稅,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情形。

經濟日報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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