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頂樓出租給業者架設太陽能板或基地臺,收到租金後,地價稅還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嗎?雲林稅務局表示,只要未涉及變更房屋內部使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不會單因屋頂出租收租,就被取消優惠。
近日有民眾詢問,自己購入完工不久的透天厝,土地已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近有太陽能光電業者找上他與左鄰右舍,希望簽約承租房屋頂樓架設太陽能發電設備,擔心收取租金後,會影響原有的地價稅優惠。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完戶籍登記,且住宅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價稅可按千分之2計徵,較一般用地千分之10的基本稅率優惠。
住宅部分空間出租收租,並不一定就會失去自用住宅用地資格。依財政部訂定的審核原則,土地所有權人將房屋外牆提供他人繪製廣告、懸掛廣告招牌,或在屋頂搭建廣告鐵架收取租金,仍可視為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
稅務局表示,住宅屋頂出租供設置基地臺或太陽能板,也比照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的規定辦理。因此,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住宅,只要這類屋頂出租未涉及變更房屋內部使用情形,仍可繼續享有地價稅優惠。
經濟日報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