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會用「夫妻贈與」方式來移轉房地所有權,雖然依法屬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實際上只是將稅金遞延,專家提醒,若未能掌握相關稅法規定,未來出售時恐將面臨高額稅賦。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以實際個案為例,先生於民國95年取得一間華廈所有權,並於民國114年4月透過夫妻贈與將產權移轉至太太名下。由於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仍維持在民國95年。若太太未來於民國120年出售該房屋,土地增值稅原本必須從民國95年一路計算至民國120年。
先生於今年往生,由於該次移轉屬於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依法必須合併計入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算,併入後的遺產稅淨額約為210萬元,按10%稅率計算,需繳納約21萬元的遺產稅。最後在5位繼承人充分溝通下,順利完成了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立。
鄭文在表示,根據財政部台財稅第831620404號函釋規定,贈與取得之土地若已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時,其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可以變更以繼承時,即先生往生的民國11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經過概算,這項規定能讓該名太太未來若在民國120年出售房屋時,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區間縮短為民國115年至120年,成功省下約43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鄭文在說,這項一來一往倒賺22萬元稅金的節稅關鍵,在於繼承登記完成後的後續手續。由於國稅局並不會主動辦理,太太必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地價課提出申請,將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由原本的民國95年調整至配偶死亡日的民國115年,民眾完成辦理後,未來出售房屋時的土地增值稅才不會被錯誤計算。
經濟日報 2026/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