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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2026-06-27 | 人氣:18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屋時,計算交易所得不能直接拿出售價格減掉當初買價。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出售的房屋帳列為固定資產,計算交易損益時,應以「原始取得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後的未折減餘額」做為成本,若誤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恐因少報所得而遭補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度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也就是以出售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

國稅局指出,若出售的房屋原本列為公司固定資產,持有期間已依法提列折舊,出售時計算成本就不能再以原始取得成本全額列報,而應扣除歷年累計折舊,以剩餘的未折減餘額作為成本基礎,據以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2024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列報出售一筆在2021年間取得的房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2,300萬元,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適用45%的房地合一稅率,申報應納稅額1,035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過程中發現,該房地中的房屋部分原本列為固定資產,甲公司在計算交易所得時,未將房屋累計折舊60萬元自取得成本中扣除,導致成本高估、所得低報。經調整後,房地交易所得增加60萬元,依45%稅率計算,補徵稅額27萬元。

經濟日報202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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