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11~114年領得之建照建築期限延展2年
◎111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含)期間,
台北市府核發的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核發日期為準),
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已適用111年11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922901號令者,
須扣除1年展延時間。
◎展延適用範圍不受《建築法》第53條第2項展期申請限制,
已依法展期者同樣適用。
114.8.13北市都建字第11430342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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