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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24-03-29 | 人氣:118

阿丁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合約總價新台幣800萬元,於支付價款125萬元後,一年內讓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給小李,讓與合約總額900萬元,小李實際支付阿丁225萬元(100萬元差價加125萬元支付價款)。

不料國稅局通知阿丁,計算房地合一稅時,阿丁應申報收入是225萬元,取得成本則是125萬元,如果阿丁沒有提示交易時的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為67,500元(225萬元的3%),加上阿丁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高達41萬9,625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2021年7月1日以後出售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

但實務上有不少人誤以是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額作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並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結果繳稅時被高額稅金嚇到。

國稅局解釋,參酌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意旨,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不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或地主之價款,提醒轉賣預售屋前要問淸楚相關規定,以免賣房收益被稅金大幅吃掉,竹籃打水一場空。

工商時報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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