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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23-10-06 | 人氣:133

 陳媽媽(化名)有一個兒子、四個女兒,連國稅局都說,兒女都很孝順。他們幫媽媽請了三個台籍看護,日夜輪班,還有一個專任廚房幫傭,單這四個人一個月薪水要12萬元。陳媽媽109年過世了,兒子康明(化名)申報遺產稅,主張每月5萬元算扶養,多的,算媽媽借的,列「未償債務」。

不過,中區國稅局不同意,國稅局搬出民法說,不能這樣算。

康明主張,從103年到109年,總共匯了1,324萬多元,幾乎都用在支付薪水,其中400萬元算扶養費,924萬元算媽媽向他們姊弟借的,遺產稅額是零。國稅局最後還是將這924萬的扣除額給刪了,核課遺產稅80.2萬多元。

台灣即將進入高齡化社會,各區國稅局陸續碰到這種「財富傳承與奉養」的案子。國稅局官員指出,案情都有些不同,目前還無法說清楚課稅原則,只能「個案認定」。

子女主張父母向他們借錢養老,核不核,國稅局官員指出,主要看三點:一是長輩自己有沒有錢,需不需要奉養?二是子女有沒有奉養能力?三是借據是不是真的?

不動媽媽名下房產 子女墊付照護費用

來看看兒子康明的陳述。陳爸爸96年6月過世,這年陳媽媽80歲。十幾天後,康明召開家庭會議,討論怎麼照護媽媽,做成幾點結論:一是先用媽媽在合庫的存款支應醫療和照護費;二是媽媽其他銀行的存款先不動用,名下兩戶台北市黃金地段的房產也不出售;三是合庫的錢用完後,接下來由子女墊款,依經濟能力出錢。待媽媽百年之後,留下來的財產先償付墊款,再辦遺產分配。

每一筆都算墊款嗎?決議中還有一條,每個月合計5萬算是應盡的義務,超過的部分算墊款。

103年起,康明和四個姊姊開始出錢。到陳媽媽109年過世,五個人一共匯了1,324萬元。每個人承擔不同,康明占最大頭,匯了940萬元,四個姊姊分別出了154萬元、120萬元、111萬元、100萬元。

康明主張,這1,324萬元中,400萬元是奉養,924萬元是墊款。一個月奉養5萬元,80個月合計是400萬元。924萬元是媽媽向他們借的,算「未償債務」,應自遺產中減除。

是法定扶養的支出?還是媽媽借的?

中區國稅局看到案子,第一,先查帳,陳媽媽花了多少錢?找到看護和幫傭談,的確,僱用三個台籍看護,一個做日班,一個做夜班,一個假日支援,另外,還有一個幫傭負責媽媽的三餐。一個月這四個人的薪水要12萬元。

103年2月20日到109年8月25日,這六年多,根據姊弟帳載,陳媽媽總共花了2,343萬元,包括前述的看護費、氧氣設備、導尿耗材、醫藥費、伙食費、稅費。

核對之後,國稅局發現,確實開銷很大,醫藥費和看護費是大宗,支出1,367萬元。姊弟的匯款每一筆都有資金流程,從那個帳戶匯到媽媽的帳戶很清楚。而子女的匯款大概只夠付醫藥費和看護費。

康明的陳述是真的,但最後,中區國稅局認定,姊弟六年來1,367萬元的支出,在法定扶養義務的範圍,不算借款。

憑什麼?中區國稅局指出,民法第1114條第1款明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民法1119條規定,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受扶養者的需要是多少?參考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應指一個人生活的全部需求,衣食住行費用、醫療費用、 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而這恰是康明姊弟的支出項目。

康明姊弟每個月負擔很大,但似乎還負擔得起。比較大的款項是康明出的,康明平均一年給媽媽126萬元。國稅局指出,根據綜所稅報稅資料,康明年薪有300萬元,還有一些股利等收入。不過,如果考量康明自家也要過日子,「負擔能力」這一項尚有爭議。

陳媽媽需要借錢嗎?陳媽媽認借據嗎?

得再看其他指標。如果陳媽媽自己有錢,自掏腰包就好了,幹嘛跟小孩借?還有,借據是真的嗎?國稅局查了陳媽媽的財務和健康狀況。

健康問題直接問醫院、衛生局,根據台中市政府衛生局96年7月25日初次鑑定,這年陳媽媽80歲,鑑定日子就在家庭會議後約一個月。鑑定結果,陳媽媽為失智症,而且是極重度。包括記憶力極度喪失、語言能力瓦解、判斷力喪失⋯⋯沒辦法照顧自己。中區國稅局合理懷疑,陳媽媽根本無法參與會議。

財務部分,陳媽媽有兩處台北市黃金地段的房產,有上市公司股票,103~109年綜合所得報稅資料,合計有623萬元所得,過世時銀行帳戶有567萬元。

檯面上資料顯示,陳媽媽的現金流顯然不足支應自己的開銷。檯面下呢?

中區國稅局再查,在陳爸爸過世前,96年1月,陳爸爸名下的一塊地賣出,賣了1,407萬元,這價款透過第三人,到了兒子康明手中。

陳媽媽名下有一塊地,和別人共同,持分占47/100,在96年7月贈與給康明和康明的兒子,這持分價值1,998萬元。

還有,陳爸爸生前買進台中市一塊地,後來被台中市政府徵收,100年通知發給抵價地,陳媽媽放棄權利,全給子女領。

陳媽媽80歲被鑑定失智,93歲過世,其握有的財產,如果不是「經過安排」,是足以支應自己的開銷,無需借貸。

而「經過安排」,陳媽媽的子女應該有能力扶養。

最終財政部也支持中區國稅局的看法,不認為陳媽媽向子女借了900多萬元。

那如果父母名下只有不動產,子女又不願父母「以房養老」,未償債務有可能成立嗎?國稅局官員說:「無法回答假設性的問題,用實際個案來討論。」

事實上,國稅局也在等待,等待康明繼續打行政救濟官司,等待未來行政法院的判決,以便建立納稅人也認同的課稅原則。

經濟日報20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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