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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都更危老 | 2023-09-13 | 人氣:178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興建中房屋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而變更房屋起造人時,若受讓人出資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得免徵契稅若實際出資人仍為原起造人,則須申報課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若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免徵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屬於上述情形,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另外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2023/9/12


契稅條例

第12條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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