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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2023-09-07 | 人氣:112

違建,台灣最被詬病的奇特街景!

根據營建署統計,全台違建總數從101年的56萬5864件,暴增至111年的71萬858件,十年來增加14萬4994件,增長25.6%,可見違建拆除比不上增加速度!

台北市的違件總數,是六都中唯一減少的,101年8萬2170件,111年8萬1620件,十年來減少550件。

違章建築: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使用之建物。

違建一般可分為,舊有違建既存違建新違建,劃定時間依各縣市之法規而有所不同。


台北市違建分界

1.老舊房屋:35年10月1日以前及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2.舊有違建

  • 戶口遷入或門牌編釘證明
  • 52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納稅捐證明
  • 房屋產權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3.既存違建: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4.新違建: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台北市違建之處理

1.新違建 (84.1.1以後):只要查報一律拆除。

2.列管違建:符合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6至22條規定 #較經微 之新違建,如假山水、魚池、欄柵式圍籬、守望亭等,由工務局拍照列管。

3.舊有違建、既存違建、老舊房屋:由工務局拍照列管,再依照違法情節來安排是否拆除,這類型的違建僅是「暫緩拆除」,並不代表合法。

台北市為保障市民居住安全,對於83年12月31日前的違建,即便已進行拍照列管、分類分期處理,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則不論大小、新舊一律優先拆除。


臺北市現行違建處理原則

建築法 第2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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