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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22-09-22 | 人氣:184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21日指出,近年台灣家族企業爭遺產,除利用民法特留分等規定外,也可善用拋棄繼承+人海戰術,原本的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由膝下的多位子女成為繼承人,取得多人的特留分,以獲得較多數的遺產。

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的優先順序依序為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近親如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則由孫子女繼承。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指出,當親屬過世時,依民法第1144、1223條規定,繼承人取得遺產有「應繼分」與「特留分」規定。

所謂應繼分為個人過世前未對遺產做任何安排時,每位繼承人可分配財產比例,未具強制效力,但繼承人們可自行協議。

不過,在我國民法,特留分制度則有強制效力,為保障繼承人可取得最基本的繼承遺產比例,繼承人可向法院主張取得其特留分遺產(通常為應繼分的1/3~1/2)。

依資誠近年經手案例,有一位喪偶富豪在高齡80歲時認識年輕護士A,兩人登記結婚,結果婚後一個月,富豪即在睡夢中逝世,留下12億元遺產,其元配的獨生女B認為該護士如同「粉紅收屍隊」,專找高齡的高資產族結婚以取得遺產,心有不滿,也因此向資誠尋求解方。

鄭策允指出,依應繼分規定,當繼承人為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兩種時,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繼承順位,採平分遺產,其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2。換言之,如果B未做規劃,則為A、B兩人平分遺產。

不過,B膝下有六位子女,因此鄭策允建議,若B申請拋棄繼承改由其子女為第一繼承順位繼承人,則遺產改由A與B的六位子女平分,可大幅稀釋A獲配遺產比例,以該情況而言,每人應繼分降為1/7,特留分為1/14。

工商時報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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