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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15-09-15 | 人氣:955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但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財政部指出,這種行為因建造執照起造人非實際出資人,須由起造人在取得使用執照時繳納6%的贈與契稅。

財政部舉例,A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且依照合建契約可以分到六層樓房中的第一層到第三層,A地主以其三個兒子甲、乙及丙的名義,登記為三戶房屋的起造人,由於甲、乙及丙並未出資,卻是建照上的起造人,形同受贈取得房屋,因此要由甲等三人繳納契稅。

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 起造人申報納稅。財政部表示,上述案例即是地主以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後,將起造人登記為兒子名義,因已涉及贈與行為,依據契稅條例,應在房屋興建完成取得 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

財政部提醒,稅捐機關發現,多數納稅人誤以為只要房屋起造人的名義未經變更,就不須申報契稅,反而經常出現漏稅受罰情形。

財政部強調,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三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萬元。因此,凡有與建商合建分屋的地主,起造人若非實際出資者,應注意申報並繳納契稅,以免遭到處罰。

經濟日報20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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