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房東為了方便收租,現在多半採取匯款或轉帳方式收取租金,但「房客已經用匯款了,房東還要不要繳印花稅?」也成為不少民眾容易混淆的問題。近期就有房東陳太太致電詢問,房客以匯款方式支付房租,是否仍需繳納印花稅。
對此,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凡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等憑證,每件都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因此若房東在收租後另行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簽章確認收款事實,即屬銀錢收據性質,依法需課徵印花稅。
不過,稅務局也進一步說明,若承租人是以匯款方式按月支付房租,並直接以匯款單、轉帳紀錄作為付款憑證,而房東並未另外開立收據或簽收文件,則不需再繳納印花稅。
換句話說,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關鍵不在於租金是以現金、匯款或轉帳支付,而是在於房東是否另外出具「收據性質文件」。例如部分房東會在租賃契約附件中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填載收款金額,並加蓋印章或簽名,作為收訖證明,這類情況同樣會被認定屬於銀錢收據,仍須依規定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出租房屋時,若採銀行匯款收租,建議可直接保留匯款紀錄作為付款證明,避免因另外開立收據而產生印花稅負擔。同時,也應留意租賃契約附件或收付款紀錄中的簽章內容,避免因習慣性簽收而被視為正式收據,進而產生補稅問題。
自由地產2026/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