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房屋稅條例戶數認定辦法,針對房屋使照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就變更為住家用情況,授權各地方政府可訂定差別稅率,對其課予更重的房屋稅,新規自今年7月1日上路,反映在明年期房屋稅稅單。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制度下規定,地方政府應依照納稅人全國總持有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另由財政部訂定「其他合理需要」的認定辦法。
財政部解釋,房屋稅2.0制度上路後,原本地方政府只能根據「房屋戶數」、「建商持有房屋年數期間」兩種標準,來訂定差別稅率。

部分地方政府向財政部反映,發現部分房屋使照記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卻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就逕自改作住家使用,這種情況影響避難效果及停車空間,恐造成公共危險。財政部參採地方政府意見,修正戶數認定辦法,納入未經核准變更逕作住家使用。
舉例來說,陳先生全國持有五戶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A、B、C三屋位於台北市,D、E兩屋位於新北市。A屋實際使照為停車場,未經核准變更作為住家。
在修法前,據台北市、新北市自治條例,持有五至六戶非自住住家,稅率為4.2%,因此陳先生持有五戶,均依4.2%課房屋稅,無法對逕自變更使用的A屋課以更重稅率。
修正規定後,台北市可據此訂定規定,針對未經核准變更作其他住家用的A屋課以更高稅率,例如4.8%,將可有效加重其負擔。
經濟日報2026/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