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已放寬規定,未成年子女出售適用舊制課稅自住房屋,該子女若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同樣可適用重購退稅。
不動產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出售時適用舊制課稅,舊制案件也可適用重購退稅。依規定納稅人出售舊制自住房屋所繳的綜所稅,若納稅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住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在重購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所稅中扣抵或退還。
考量綜所稅採家戶申報制,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所稅,因此財政部日前已發布解釋令,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可適用扣抵或退還綜所稅,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
經濟日報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