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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早期合法建築物使用部分土地面積,如何認定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

早期合法建築物使用部分土地面積,如何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08月17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1171036號函

‧重點摘要:

  1. 農舍坐落土地因都市計畫劃定為住宅區,其土地分割應依其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辦理。
  2. 考量建築基地態樣繁多,建築基地範圍與面積應視個案建築執照核發內容由地方主管機關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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