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 危老條例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同意比例適用

危老條例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同意比例適用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09月29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1201704號函

‧重點摘要:

  1. 申請危老重建時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2. 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時,應以該建築基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提出申請。
  3. 土地如屬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申請人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檢附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