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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年中買賣土地,當期地價稅由誰繳?

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

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在實務上,通常按買賣雙方持有時間比率負擔地價稅。

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度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在8月31日登載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長短,皆需要繳納全年度地價稅。
而在實務上常發生土地所有權人於8月訂約將土地移轉他人,於9月1日以後才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情況,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民眾在移轉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約定雙方按月份比例負擔稅款,此乃交易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公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繳納責任。

參考資料: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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