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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17-10-13 | 人氣:839

財政部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當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有這三種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林先生電話詢問,今年初接受父親贈與土地一筆,為何他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應該是贈與人父親?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前述三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經南區國稅局查明,林先生的父親雖接到贈與稅單,惟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亦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該筆稅捐改課受贈人。

官員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官員解釋,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的「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

經濟日報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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