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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危老基地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得否再申請危老的容積獎勵

危老重建基地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得否再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容積獎勵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07月22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0055738號函  

‧重點摘要:

 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以淨空設計並作無遮簷人行步道使用,得給予容積獎勵。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五條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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