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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周邊」之認定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周邊」之認定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12月23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0099817號函

‧重點摘要: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各地⽅政府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地,其「周邊」之認定仍請相關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酌處。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十條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容積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計算方式如下: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先完成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區)有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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