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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築法留設道路截角疑義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及建築法留設道路截角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09年09月04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091181443號函

‧重點摘要:

  1. 貴府依建築法於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12條訂定建築基地道路截角退縮規定,係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所訂定之一般性規定,本案仍應依建築基地道路截角退縮規定檢討辦理,與是否取得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退縮建築設置無遮簷人行道獎勵無涉。
  2. 本辦法第5條已明定依其退縮建築淨寬度供無遮簷人行步道之使用,規定不同建築容積獎勵額度,故退縮建築仍應符合前開規定留設足額空間並作無遮簷人行道使用,始得給予容積獎勵。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五條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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