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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出售配偶贈與不動產,取得日期該如何認定?

出售配偶所贈與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應以夫妻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

配偶原始取得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原始取得原因,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


夫妻間不動產贈與雖不須課徵贈與稅,但應留意未來出售時,仍要依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必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在贈與過戶的當下,不會產生贈與稅問題;然而等到未來出售時,面對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就應該特別留意。

現行房地合一2.0規定下,持有二年內稅率45%,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稅率35%,持有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稅率20%,持有超過十年則稅率降到15%。因此,納稅人持有時間將影響適用稅率,取得時間點的認定至為關鍵。

一般而言,取得時間點是以過戶日為準,不過若因特殊情況取得不動產,認定方式就要特別留意,例如因夫妻之間的贈與而取得。

個人出售房地,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且該房地是取自配偶贈與,應以夫妻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原始取得原因,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除持有期間認定會有所影響,取得成本的認定,也與一開始配偶取得房地方式息息相關。


財政部106030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

核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計算規定

一、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 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三、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原文》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225


在房地合一新制下,房地買賣前應仔細評估未來房屋用途及可能持有期間,

留意相關規定,提前做好資產配置與節稅規劃。
#夫妻贈與 #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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