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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特定股權交易之認定

營利事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下稱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

(一)「直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如何判斷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 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以交易股權或出資額時之下列比率判斷:

(註1) 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

(一)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
(二)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三)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四)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五)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六)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
(七)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註2) 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

(一)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
(二)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之該事業資產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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