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富分享

權責劃分清楚 租屋不吃虧!

discuss pic 2014-08-26 17:16:48

權責劃分清楚 租屋不吃虧!

財政部調高非自用住宅房屋稅,做為打擊囤房族的手段,過去許多房東出租房屋並未誠實申報,間接影響房客權益。除了稅務問題,層出不窮的租屋糾紛也常令房東、房客們頭大……


小陳在三重地區租屋,和房東簽訂一 年契約,去年五月申報所得稅時,在未告知房東的情形下列舉扣除租金支出,事後房東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氣急敗壞的找小陳理論,要求每月房租調漲兩千元, 以補貼須補繳的稅金,小陳拒絕,想不到房東竟威脅要以押金抵扣,還要小陳隔月立刻搬走,迫於無奈,小陳只好答應漲租。


租約還未到期前,房東又決定要出售房屋,起初小陳答應配合,沒想到房仲經常臨時帶人來,讓他不堪其擾,於是告知房東租約到期前都不再開放讓人看屋。某天回家,小陳卻撞見房東帶三組客人在屋內進出,讓他大為光火,當場與房東爭執了起來……

諸如此類的租屋問題屢見不鮮,尤其是弱勢租屋者權益更容易遭受損害。究竟租屋相關稅負應由誰負擔?還有哪些租屋問題要留意?房東與房客雙方又應如何自保呢?



Q1:房東出租房屋,可能增加的稅負有哪些?


A:當屋主出租房屋,而有租金收入 時,就會產生「租賃所得」,必須列入個人所得稅一起申報。實際租賃所得可以扣除房屋出租時的「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方式分為列舉扣除和不列舉2種,列舉 時應檢附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貸款利息,或房屋折舊等憑證;若不列舉,則直接扣除租金所得的43%,也就是財政部規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應注意的是,若將房屋無償提供給他人作為營業使用,仍然要按照當地租金行情計算房租收入;但若是將房屋無償出借給非營業的個人作為住家使用,則可以訂定無償借用契約,由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並經過法院公證,就可以不計算租金收入。

另外,當房屋出租時,不符合地價稅對於自用住宅「無出租」的規定,稅率則從自用住宅的0.2%,變成一般用地的1%。


至於房屋稅部分,稅率分為住家用、 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3類,其中住家又可分為自住和非自住,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在房屋稅條例修正後,仍維持房屋現值的1.2%,非自住稅率下限則由 1.2%調高為1.5%,上限由2%調高到3.6%,因此房屋若出租,最高有可能被課徵3.6%的房屋稅,增加為原有房屋稅的3倍。


Q2:房東可將稅負轉嫁到房客身上嗎?


A:理論上所有稅金都應由房東自行吸收,實務上卻有不少房東藉由提高租金補貼稅金支出,甚至有房東為了避稅,要求房客申報所得稅時不得扣抵租金,此種情形已是違法。


房客若不希望被轉嫁稅金,簽約時須 注意合約上是否載明「租金不含稅」,若有,代表租賃所得稅將由房客負擔。另外,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第16條載有「甲方的稅負如因出租乙方而增加,其增 加的部分由乙方補貼,乙方絕無異議。」房東可依約向房客追討增加的稅金,建議房客簽約時可修改或刪除此項條文,以避免產生糾紛。


Q3:申報租金抵扣所得,應檢附哪些證明?


A:申報所得稅時每人每年最高可列 舉扣除12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不論租屋者是納稅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皆適用。申報時須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房租付款證明(如轉帳明細表或匯款 單)、自住切結書或其他自住證明(如設籍證明文件)。若租屋處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已經列舉貸款利息支出,就不能申報租金抵扣。


應注意的是,租金的受款人必須是房東本人或其配偶,才符合申報的規定。萬一房東並未親自簽署合約,或是委託他人代收租金,則須在合約上註明實際受款人。

另外,若納稅人扶養的子女就讀於大專院校,其居住於學校宿舍或在外租屋的費用也可申報抵扣,只要提供宿舍費的收據影本,或是房東開立的租金收據,即可列舉扣除,但若是子女在國外留學的房屋租金,則不可申報。


Q4:若房客欠租,房東可強制其搬離嗎?


A:根據《民法》440條規定,房 客欠租超過2個月,並且經過催告無效後始得終止契約,也就是說,若欠租未滿2個月,租賃契約依然有效,房東不能要求房客搬離,也不可更換門鎖、擅自進入屋 內搬運物品,或是斷水斷電,否則就會觸犯《刑法》的妨害自由、侵入住居罪或強制罪,其中強制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只要檢察官提起偵查,即使當事人和解也不 能撤回告訴。


較好的做法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房客限期繳租,並告知契約終止後將收回房屋,若期限截止房客仍未繳租,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要求房客履行繳清房租義務。當房客仍繼續拖欠,房東就能以調解書或支付命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若租賃契約經過公證,房東直接持相關文件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




Q5:契約公證應如何進行?


A: 租賃契約經公證後,對於房客 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違約金,或房東的返還押金等事項,不須經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須攜帶身分證正本與印章,房東還須備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房 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書至少3份,至法院購買公證書3張並填妥,再交由公證處收件登記辦理。


填寫公證書時,所有數字、日期均須 以國字大寫書寫,在「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則分別寫明需要強 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另外,也可選擇至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要特別注意的是,若請律師為契 約作證,並不具有公證效力。


Q6:房東可私自帶人看屋嗎?


A: 當租賃關係成立,房客即擁有 房屋的使用權和居住權,房東不能未經同意擅自進入,否則就會觸犯《刑法》306條的侵入住居罪。若房東想親自帶人看屋,或委託房仲帶看,一定要先徵得房客 的同意,不可趁房客不在家時私自進屋,或是在租約未到期前強迫房客搬離。若急於售屋,可與房客協調提前解約,並給予適當賠償或租金減免。


若房客擔心房東帶人看屋會影響隱私 及安全,可婉拒房東,也可不經房東同意自行更換門鎖,以防止房東私自帶人進屋,只要保留原鎖,並在租約到期前換回即可。萬一房東私自進屋,房客可蒐集證據 (如監視器畫面),請調解委員會或警方處理。若在房東帶看後有物品遭竊,則可直接報警。但在房東態度良好的情形下,建議房客盡量配合供人看屋,避免破壞租 賃雙方關係。


Q7:租約到期,房東不退還押金怎麼辦?


A:理論上,租約到期時,房東須無息全額返還押金給房客,但某些情形下房東可以扣抵押金,例如房客欠租、提前解約、未將房屋恢復原狀、因不當使用導致家具電器損壞,或是水電、瓦斯、管理費未清償等。


按照《民法》規定,房客欠租滿2個 月且催告無效,才能以押金抵扣房租,若房客提前解約,房東也僅能沒收1個月押金。至於未將房屋恢復原狀,指的是房客未妥善管理維護房屋而造成明顯汙損,或 是未經房東同意,自行變動裝潢及室內物品,如釘釘子、油漆、更換門窗等,但若是正常使用下的自然耗損則不在此限。房客為了確保權益,可於承租時事先拍照存 證,以免雙方對於房屋原狀的認定有誤差。


萬一房東藉故不退還押金,可先寄存證信函,再請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若有水電、瓦斯等費用待繳,可請房東按照前幾個月的平均費用扣除部分押金,再將剩餘金額返還。


Q8:房東要出售房屋,可提前解約嗎?


A:若租約中並未註明房東可提前解約,不論房東是否要出售房屋,都不能單方面提前終止合約,需經房客同意始能解約。另根據《民法》425條規定,房東若將帶有租約的房屋出售,租賃契約對新屋主仍然有效,也就是「買賣不破租賃」,若房客無意搬遷,就可居住到租約期滿。


房客為求自保,簽約時可要求加註房東提前解約應提供的賠償,例如減免1~2個月租金,或代為支付搬遷費用,並要求房東至少給予1個月時間尋覓新住處。另外,須注意舊房東是否將押金移轉給新房東,否則將來有可能追討不到押金。


Q9:房屋修繕費用應由誰負擔?


A:《民法》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因此在正常使用情形下,房屋內裝和附帶物品的修繕費用應由房東負擔。但有2種狀況須由房客負責修繕,第1種是簽約時明訂某些部分由房客負擔,第2種是損壞肇因於房客使用不當。


當租賃物損壞程度已影響正常使用,房客可根據《民法》430條要求房東於一定期限內修繕,假設房東不願意,房客可提出終止合約並寄發存證信函,或是自行修繕後保留單據,要求房東償還該筆金額,也可要求從租金中扣除修繕費。


轉載:好房雜誌2014/AUG

撰文:師慧君 諮詢專家: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