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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2021-02-19 | 人氣:861

現在大樓都會設立管委會,不過店面租給誰,管委會可以限制嗎?有網友想開「照護中心」,管委會為了阻擋,緊急修改公約阻擋,專家分析,管委會增列的排外條例,是在合約簽訂後才訂定的,對出租合約不具約束效力。

原po在網路論壇《mobile01》發文,為了開「照護中心」已經先查過住戶管理條例,只有禁止八大行業,沒想到簽約後,管委會卻增加條例,「管委會在幾天後發函說要開臨時動議,內容是將原禁制項目外增列條例"不得設立或出租各型長期照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中心"等」。

原po上網求援,引發網友熱議「先看你出租的行業,再根據你的租客去限制,這個管委會也太...」、「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也有規定,規約的內容若與母法相牴觸則為無效。」

台灣房屋集團法務協理游璿樺表示,依據民法第765條之規定,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

該店面出租目的並無違法令或公序良俗,且管委會增列的排外條例是在合約簽訂後才訂定的,所以對出租合約不具約束效力,建議店面房東可以透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跟管委會進行協調,若調解不果,仍可以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解決爭議。

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說明,不少社區為了居住品質,管委會除了一般常見繳納管理費用、維護社區整潔等規定,也會召開會議訂定更多有助社區形象,或是一些瑣碎雜事處理的辦法,因此小至大樓頂樓禁止曬衣,到像是可以社區安全、安寧來規範社區店面的使用,都常見因此有許多與住戶之間糾紛,這也是住戶密集度高的大樓難免的摩擦,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屬於自治條例,若有不服仍可向法院申請相關權益的主張。

ETtoday房產雲 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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