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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18-08-01 | 人氣:820

稅捐機關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自父親獲贈一筆房地,贈與前地價稅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因土地移轉後自己仍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戶籍亦無遷出之情形,是否須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捐機關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土地因繼承、買賣或贈與等原因移轉後,縱雙方關係為直系親屬,戶籍及房屋使用情形均無改變,惟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主體也發生改變,因此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前(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並經審核戶籍及使用情形等要件後,方能繼續適用,逾期申請者,僅能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稅捐機關提醒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請方式,除一般書面申請外,也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稅捐處網站線上申請,此外,亦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勾選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14欄或於申報契稅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勾選提出申請。

轉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201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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