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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17-11-21 | 人氣:910

針對個人銷售房屋,是否課徵營業稅爭議,財政部表示,若該房屋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或有經常銷售房屋行為等4項,只要符合其中1項,就必須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前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個人購屋(包括法拍屋)或是把持有的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進行銷售,如果符合4項規定裡面的其中一項,就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過去個人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除了外觀有營業人的形式要件以外,稽徵機關必須要以「是否有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課徵營業稅的依據,但由於標準不一,時常遭質疑而導致訴訟。

而過去個人將持有的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之後再銷售,是以土地持有期間、房屋使用狀態及房屋銷售情形等要件,作為免徵營業稅準據,但並無明確指示是否應「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準則之一。官員表示,盼有解釋令的依據後,可有效節省時間及稅務成本。

該4項規定包括:一、對於「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官員指出,除有形營業場所,也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則不論是否已經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雇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但若房屋取得後逾6年才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就不在此限。

第4項中所述的「6年」,是指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到訂定房屋銷售契約日止;「10年」則是從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一直到房屋核准拆除日或是到建照執照核發日,二擇一。

此外,個人將所持有的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之後銷售分得的房屋,其營業稅課徵也應依規定辦理;而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若只有出售土地,就可免辦理稅籍登記。

(工商時報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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