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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新訊 | 2017-07-18 | 人氣:734

營業人若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國內買家投資國外不動產,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的仲介佣金,不屬於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的適用,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先前函釋,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取得的外匯佣金,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的報酬,以及營業人在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等,皆需繳納5%營業稅。

因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營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該仲介勞務是在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因其自國外所取得的報酬,屬勞務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的勞務不同,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而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的仲介佣金,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工商時報201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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