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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 房地稅務 | 2013-07-30 | 人氣:1347

購買預售屋的民眾應注意,建商如係以購買人之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造房屋時,購屋之民眾應於取得使用執造後,儘速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為宜,避免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按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造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 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即如果使用執照上所載之起造人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者時,起造人(承受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 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將加徵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如逾期仍未申報經主管機關 查得或他人舉發查明屬實時,除補繳稅款外,並加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強調,預售屋係購屋者先行向建屋者預購,俟建築物完成後始移轉所有權,而預購房屋者並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者,故該房屋於興建完成核發使用 執照並移轉所有權時,承受人即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所以購買預售屋之民眾如未經申報繳納契稅程序即取得建物所有權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逃漏契稅之虞,以 避免未來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反而得不償失!

201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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