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16-11-02 | 人氣:783

國稅局表示,若營業人讓出購買預售屋的權利,在尚未繳清價款也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是屬於銷售勞務的性質,所收取的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若是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給乙公司,且同意乙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也未取得房地產權前,將購屋的權利義務讓給丙公司,因轉讓預售屋的權利義務,是屬於銷售勞務的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因此甲公司應留存乙、丙公司的讓受契約以供查核,且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乙公司需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的丙公司。

經濟日報2016/11/2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