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16-09-13 | 人氣:80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稅局核定後,若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手頭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有困難時,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股票來抵繳遺產稅款。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延期2個月。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若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得申請分期繳納,或就繳納現金差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實務上常見以股票或土地抵繳的做法。

官 員解釋,若被繼承人遺有股票,且該股票為遺產稅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該股票抵繳。不過,若遺留股票為未上市(櫃)公司股 票,因不具有流通性,屬不易變價實物,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股票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每股單價,以該股票核課遺 產稅時的單價計算。

舉例來說,若甲君於2016年2月10日往生,繼承人有子女乙、丙、丁君共3人,經核定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102萬7,000元,繳納期間為8月11日至10月10日。

然因被繼承人未遺有現金,3名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因此於8月15日申請以遺產中未上市A公司股票作為抵繳,該股票每股25元,合計40萬股,因此核定價值為1,000萬元。

依前開規定,抵繳上限為102萬7,000元×(1,000萬元÷2,500萬元)=41萬800元,即納稅義務人得主張以A公司16,432股(41萬800元÷25元)的股票抵繳部分遺產稅。

(工商時報2016/9/13)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