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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

納稅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如果想要主張為「非自願因素」,

僅限於 財政部公告的七大類型 ,符合規定才可以採用較低的20%稅率。

個人在下列7種情況交易房地,屬於非自願性交易房地:
1.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
2.遭他人越界建屋。
3.依法遭強制執行。
4.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
5.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
6.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
7.無力清償繼承房地所擔保之金融機構抵押貸款。

【案例】

小鄭2021年1月花了900萬元買入一房屋,同年8月小鄭因離職以1160萬元售出,

小鄭在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結果被國稅局打回票。

小鄭主張自己"離職售屋"屬非自願交易房地,應適用20%稅率,

但經國稅局調查發現,小鄭離職的原因是要去進修,

不屬於「非自願離職」,稅率不能以20%計算,應以45%(持有一年內)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