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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法令

內政部107.3.30台內營字第1071142556號函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重建計畫業務,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經費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費用之申請要件及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申請要件: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

三、本部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重建計畫費用: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行政作業費: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提報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本部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包含優先補助範圍、辦理期程、執行人力、宣傳策略及執行方式。

(三)經費預估。

(四)預期成效。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五、本部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申請撥付款項:

(一)第一期款:檢附本部核定函、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文件,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累計執行達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四十者,檢附請款明細表、補助清冊、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文件,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費用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仍有賸餘時,應予繳回。

第一項核定補助額度,本部得視營建建設基金或政府預算等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重建計畫補助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四)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五)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文件。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前點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予申請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以本部補助費用,補助下列各款申請案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二)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

(四)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函送本部;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執行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函送本部。

十、本部得視需要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助業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核屬實者,本部得酌減或不予核定次年度補助費用:

(一)未依核定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或本要點規定辦理補助業務。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本部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