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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審閱期」與「猶豫期」的不同在哪裡?

消費者欲向房仲業購買一戶房屋並簽訂要約書,惟告知房仲人員要先行評估價格及貸款能力再決定是否購買,之後房仲人員表示出價已經賣方同意出售,買賣契約成立要求消費者履行合約,否則面臨違約金及服務費等賠償,而消費者以未提供審閱期要求解約,衍生糾紛。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審閱期,消費者則可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常分不清「審閱期」及「猶豫期」的不同,審閱期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約前,有權將契約先帶回家了解契約條款後,再決定是否締結契約,但是不代表簽約後,也可在公告審閱期間內(房仲契約3天,預售屋契約5天)反悔解約;而猶豫期是指郵購(例如電視購物)或訪問(例如路邊推銷)買賣,消費者可在7天內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訂契約前需先主張審閱期,再決定是否簽約,而另外洽談的任何條件要寫進契約裡,為將來如果發生爭議才有依據。

■不動產相關契約至少之審閱天數

契約書範本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範本名稱 審閱期天數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 審閱期天數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5天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5天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5天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 5天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3天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 3天
成屋買賣契約書 5天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5天
房屋租賃契約書 3天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天
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 3天 - -
住宅轉租契約書 3天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天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台北市地政局 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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