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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自住換屋善用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是許多換屋族常用的節稅技巧,不過為了避免納稅人藉此逃漏稅,稽徵機關每年也都會定期清查,並鎖定五年內戶籍遷出、移轉以及轉作營業用途等三大違規樣態。

自住換屋善用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兩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也就是指新買土地現值高於所賣土地現值、以小換大,且符合自用住宅等規定時,就可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列管五年
核定重購退稅案件會列管五年,列管期間內會每年定期清查,清查項目包括戶籍遷出、重購土地是否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等情形。
其中在稽徵實務上最常被查獲的狀況,不外乎將戶籍遷出。

案例
老王在重購自宅用地並取得退還土增稅後,就將戶籍遷到配偶王太太待售房地,讓王太太可以自用住宅名義,申報較為優惠的土增稅獲准後,再將戶籍遷回。
以此例來看,雖然最後老王戶籍仍遷回重購土地,但只要在稽徵機關列管五年內,戶籍曾經有所變動,仍無法避免稽徵機關追回所退還稅款。

由於重購退稅自用住宅用地在買入五年內不能移轉,即使是夫妻間的贈與,也視為移轉,也有不少民眾忽略這點,而導致節稅破功。


提醒您!適用重購退稅案件,記得把握五年不變原則,不管出租、營業、戶籍遷出變空戶等情形,即使短暫為之,仍不會因事後恢復,而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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