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期分區構想
因關渡平原面積廣大,若一次開發所有可建築用地,釋放出來的大量可建築用地,容易對都市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且頇完成之公共工程繁重,並非數年之內即可全數完工,因此建議以分期分區之方式作為未來關渡平原之開發方式。
為使開發可以更具有彈性,建議依據土地開發適宜性,區分不同開發單元,並且依據都市發展情境,由不同開發單元先行啟動,以滿足都市發展需求。
依據交通、環境、文化等區位條件,大度路以北、貴子坑溪以東之土地較具有發展成為生態社區之條件,因此可視為獨立發展區(A發展區),其餘土地則視為同一發展區塊(B發展區),採跨區區段徵收之方式進行開發,以滿足都市發展需求。
而大度路以南土地,則配合國際賽事(如亞運)的舉辦,以一般徵收之方式取得土地,作為未來賽事舉辦時場館興建之用地
※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
※ 關渡平原開發計畫目前仍屬委外研究階段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區別】
項目 |
一般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
實施主體不同 |
僅限於政府辦理。 |
僅限於政府辦理。 |
有政府主動辦理、人民申請政府優先辦理及獎勵人民自行辦理三種。 |
實施範圍不同 |
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只能適用在都市土地。 |
政府負擔不同 |
政府負擔徵收補償費。 |
政府負擔徵收補償費及開發費用。 |
市地重劃完成之抵費地,政府得公開標售,以回收開發成本。 |
土地權屬不同 |
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所有權。 |
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所有權,除領回抵價地外,其餘皆屬公有。 |
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僅提供不超過各重劃區土地總面積45%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移轉登記為公有權屬。 |
土地分配不同 |
原土地所有權人只能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 |
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曾經辦過農地重劃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45%)。 |
以交換分合方式實施土地改良,重劃完成後,原則上按原位次分配,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以重劃區總面積不低於55%為限。 |
公共設施不同 |
只能作國防事業、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國營事業、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使用。 |
範圍內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非屬所有權人之共同負擔。 |
區域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屬參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共同負擔。 |
實施難易不同 |
屬公權力之行使,土地所有權人大多反對,故實施阻力大。 |
屬公權力之行使,土地所有權人大多反對,故實施阻力大。 |
以民主方式辦理,手段溫和,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較能為地主接受。 |